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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出租市场转入较慢发展期,与之涉及的保险市场需求随之剧增。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出租市场转入较慢发展期,与之涉及的保险市场需求随之剧增。但我国健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出租市场转入较慢发展期,与之涉及的保险市场需求随之剧增。
但我国保险公司没针对此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不能自由选择从汽车出租公司出售。但少有人找到其中藏有“猫腻”。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获得的一份《对汽车出租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析及建议》(下称《建议》),揭露了火热的汽车出租市场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保险“黑幕”。这只不过是由某地方保监局明察暗访神州租车等数家主流汽车出租公司后的调查结果。该保监局在《建议》中直指汽车出租公司“四宗罪”:必要向承租人缴纳“保险费”,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缴纳基本保险费,因涉嫌包含强卖保险不道德;对保险合同信息透露不充份;保险费计算出来的合理性尚待厘清,有可能包含不当得利。
无销售保险资质 因涉嫌非法经营 当前,国内市场中规模较小的汽车出租公司有4家: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首汽租车和瑞卡租车。经上述保监局向部分保险公司理解,这4家汽车出租公司皆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义将营运车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行向承租人获取短期保险服务。
上述保监局认为,汽车出租公司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既无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获取的保险又予以审查或备案,就必要向承租人缴纳“保险费”,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首先,汽车出租公司无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2015年修改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的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当前需要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上述保监局查找,被调查的上述4家汽车出租公司,在该局所首府的地区未获得保险经营资质,也无网上销售保险资质,其必要向承租人缴纳保险费的不道德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其次,汽车出租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未经过备案审核。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涉及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应经过审核或备案。
截至目前,保监会和中保协均未审核和备案过按日销售的汽车保险产品,汽车出租公司销售的涉及产品归属于非法产品,包含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此外,汽车出租公司获取的不计免缴服务实质是不计免赔险,如果汽车出租公司就免赔部分分开向租车人收费,并将收费作为今后事故赔偿基金,而不转交保险公司,也将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缴纳商业车险酬劳 因涉嫌强卖不道德 汽车出租公司不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缴纳“基本保险”酬劳,因涉嫌包含强卖保险不道德。目前,汽车出租公司出租方式分成线上预约、电话预约和门店预约3种,其中线上手机APP预约沦为最主要方式,保险服务也多通过此渠道销售。
以神州租车为事例,被选为好车辆页面“立刻订车”后,表明的费用合计金额小于首页表明的日均租车费用,此时费用除车辆出租及门店服务费还包括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为其所涵括保险的总价,并未对各类保险的价格分别解释,也并未充份说明了保险及不计免缴服务的具体内容。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主页有对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缴服务更为详尽的解释。基本保险费还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全车盗抢险、玻璃分开烧焦险要和燃烧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议定保险合同,应该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保险的外,保险合同强迫议定。” 而汽车出租公司为承租人获取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皆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
也就是说,汽车出租公司无法强迫拒绝汽车承租人出售。“被调查的4家汽车出租公司都将这些保险作为必选项目,强迫承租人必需出售,违反了保险合同强迫议定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因涉嫌包含强卖保险。
”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认为。互为较之下,美国汽车出租公司获取的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这个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皆为独立国家可选项目,并非强迫拒绝出售。保险合同模糊不清 信息透露不充份 汽车出租公司不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保险合同信息透露不充份。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议定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获取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获取的投保单应该所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解释合约的内容。” 上述保监局认为,汽车出租公司向承租人获取保险服务牵涉到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约,但未充份遵守向承租人的解释义务。一方面,承租人缴纳保险费时,仅有表明汽车租赁费,在证实缴纳后才表明必须缴纳的保险费,汽车出租公司并没对保险费所覆盖面积的保险内容展开充份透露。
另一方面,一些汽车出租公司甚至蓄意掩饰保险公司范围,造成承租人在赔偿时找到保险内容与汽车出租公司官网发布的相符。保险费低于险要企报价 或包含不当得利 汽车出租公司被认为的第四宗罪是:汽车出租公司保险费计算出来的合理性尚待厘清,有可能包含不当得利。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伤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汽车出租公司保险服务定价过低,且费率并未经过审核或备案,相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2017年我国汽车保险品牌力指数名列情况 上述保监局调查找到,一方面,汽车出租公司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在出租收益中的平均值占到比约15%。而根据神州租车和一嗨租车的财报,其缴纳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在租金收益中的占比分别为4.1%和5.4%。保险费用开支占到比相比之下多于保险费收益占到比,即汽车出租公司从承租人缴纳的保险费相比之下低于其实际保险费用开支。
另一方面,汽车出租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相比之下低于保险公司获取类似于保险服务的收费。以神州租车的大众朗逸为事例,按照2016年年报透露的65.1%的车队利用率,其车年均保险费收益为21385元,而五谷丰登财险类似于包括1000元不计免缴保险的年保险费为6356元,人健财险包括2000元不计免缴保险的年保险费为8982元。
神州租车缴纳的保险费用分别是五谷丰登财险和人健财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对于汽车出租公司目前不存在的四个保险经营不道德问题,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认为,由于地方保监局分开监管的效力不强劲,必须从保监会层面强化监管整治,建议保监会对汽车出租公司因涉嫌非法专门从事保险经营的不道德展开专项整治,强化涉及信息的透露,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照观研天下公布《2018-2024年中国车险产业市场竞争态势调查及投资价值前景评估报告》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产业早已沦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支柱性产业。并且汽车产业的发展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当前一个国家的汽车产业发展状况早已沦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最重要标志。但是作为人们最重要交通工具来讲,汽车在用于过程中难免会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包含相当严重的影响。而这时就必须汽车保险来为汽车使用者获取保险服务,以将汽车使用者的损失降至低于。
可以说道汽车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保险行业的,适当的汽车保险需要通过风险承担来增进为汽车的使用者解决问题后顾之忧,从而起着平稳汽车销售行业的起到,对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根本性。因此,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各财产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汽车保险市场需求的发展策略。
研究汽车保险市场需求影响因素不仅对汽车保险市场本身而言意义根本性,同时对汽车整体行业的发展某种程度具备着深刻印象的现实意义。一、汽车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 (一)经济因素 首先,国民生产总值不会影响到车险市场需求。这是因为,国民生产总值是对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集中体现,国民收入越高,社会的消费能力就越高,享有出售汽车能力的人就越少,车险市场需求随之减少;其次,汽车销售量不会影响到车险市场需求。
这是因为,在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下,人们的保险意识更加强劲,为了确保汽车的用于安全性,减少用于风险,大多数人会在买车的同时第一时间出售车险。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量直接影响着车险市场需求;最后,城镇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必要体现了当地的消费水平,城镇化水平越高,汽车消费市场需求越高,出售汽车险种也就就越为齐全,对于汽车保险销售行业来讲堪称是市场潜力极大。
(二)社会文化因素 首先,文化背景因素不会影响车险市场需求,社会上的未雨绸缪、自我意识、命运支配等思想需要提升人们的汽车投保意识,减少车险市场需求;其次,风险因素及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面对经济风险,人们的风险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车险意识。如,面临社会新闻中对于车祸导致极大经济损失的涉及报导,一些人头脑中必定不会设身处地的想起自身也有可能面临这种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后,我们必须考虑到的是如何将自身的损失降至低于,答案就是出售车险。由此可见,风险意识较高的人需要大力投保车险,确保汽车用于过程中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性,不断扩大车险市场需求。
资料来源:互联网,观研天下GSL整理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出租市场转入较慢发展期,与之涉及的保险市场需求随之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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